在1994年2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公告》文件中就已明确规定,私营企业职工的薪资水平,不能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和国家物价指数上涨状况,当令调整职工薪资。企业需要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薪资,不能拖欠和克扣。
对企业职工薪资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或克扣职工薪资的,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补足,并可依法处以罚款。